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2民初636号
原告:成都东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四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石化基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家坝街7号交通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向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作雨,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群,女,199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朗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新开寺街88号2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向鑫,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东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石化基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朗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东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何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