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朗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集沙成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25103号
原告:上海集沙成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22号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尹司媛,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清路239号1栋1单元10层1004号。
法定代表人:向鑫,总经理。
原告上海集沙成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诉,故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不再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集沙成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倪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钱心怡
书 记 员  董文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