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朗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集沙成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25103号
原告:上海集沙成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22号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尹司媛,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清路239号1栋1单元10层1004号。
法定代表人:向鑫,总经理。
原告上海集沙成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诉,故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不再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集沙成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倪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钱心怡
书 记 员  董文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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