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朗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24110号之三 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被申请人:四川省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清路239号1栋1**10层10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17层17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717号1909、1910、1911室。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沪0105民初2411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980,000元的财产。2022年11月14日,本院做出(2021)沪0105民初24110号之二民事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审理终结。现因存款账户冻结期限将届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续保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980,000元的存款,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2,980,000元,冻结期限自前次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后延续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傅 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康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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