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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24110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被申请人:四川省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清路239号1栋1**10层10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17层17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717号1909、1910、1911室。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980,000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980,000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两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