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终1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25日,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浩军,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顾家井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吴远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小云,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新北工业集中区西顶路15号4幢。
法定代表人:王国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8)川1381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8)川1381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3元依法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谭世蓉
审 判 员 田 娟
审 判 员 鲜代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惠娟
书 记 员 陈昱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