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8执恢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
法定代表人吴凡,总经理。
被执行人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
法定代表人李世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截止2017年3月1日被执行人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金6703600元、利息33846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098822.27元、垫付的评估费60000元、垫付的申请执行费78647.06元,共计11325709.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剑阁县下寺镇下寺村“明珠卓锦城”部分资产进行评估拍卖,该资产经三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剑阁县下寺镇下寺村“明珠卓锦城”4幢1一39、1一40、1一41、1一42、1一43、1一44,6幢1一60、1一62、1一63、1一64、1一67、1一68、1一69、1一70、1一71、1一72、1一73、1一74、1一75、1一76、1一77的商业用房作价11305728元,交付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债务。
二、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党群
代理审判员  程健
代理审判员  苟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