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23民初1236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剑,剑阁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顾家井街**。
法定代表人:吴远杰,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和解,其撤回起诉既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使,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4.00元,减半收取255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永南
审判员  何成通
审判员  王 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