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3民初944号
原告:***,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顾家井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吴远杰,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