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执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凡,总经理。
被执行人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民终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7949275.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 群
审判员 杨晋晖
审判员 孙 炜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邓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