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民初1997号
原告:苍溪县福林福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上段。
经营者:雷明容,女,生于1974年4月17日,汉族,住所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阆中市顾家井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吴远杰。
原告苍溪县福林福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苍溪县福林福装饰材料经营部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苍溪县福林福装饰材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19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凌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庞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