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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农村商业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25民初2844号 原告:四川某某农村商业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11月8日,住四川省,系某某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24日,住四川省,系某某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乙。 被告:四川某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丙。 被告:吴某某甲,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1日, 被告:吴某某乙,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4日, 被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65年11月18日, 被告:吴某某丙,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10日,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8月10日, 原告四川某某农村商业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甲、吴某某乙、何某某、吴某某丙、马某某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农村商业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农村商业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农村商业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农村商业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