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824民初2199号
原告:苍溪县众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东段332号。
经营者:***,男,生于1971年5月2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溪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阆中市顾家井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苍溪县众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原告苍溪县众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4年5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苍溪县众强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苍溪县众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