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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24民初2307号 原告:***,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羌族,四川省汶川县人,户籍地四川省汶川县,现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溪县元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中。 被告:***,******,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第二、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苍溪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顾家井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