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81民初1355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6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阆中市顾家井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09042347Y。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