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4925号
原告:重庆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阆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仁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阆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仁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仁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仁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9元,由原告重庆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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