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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21民初1427号 原告:日照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某某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盛某。 申请人日照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800000元。申请人日照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已在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