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81民初1329号
原告: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邱化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进,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津喜。
住所:太原市西矿街**。
被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白马寺街**/div>
法定代表人:安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起诉的拖欠款项已支付完毕,并同时支付了诉讼费762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为7620元,由被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魏如云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