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502民初2913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白马寺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安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耀军,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740元,减半收取计4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慧翔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