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雷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502民初1033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男,汉族,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白马寺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安勇。
委托代理人:徐耀军,男,汉族,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第三人: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邓元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觉锐,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收到法院代转的3760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8元,减半收取计4600.4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合计79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 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朝露
书 记 员  刘庆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