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7102民初13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
原告:***,男,197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怀伟,四川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四川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安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李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梁,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滇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
法定代表人:韩忠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滇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以已与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96元,减半收取6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劲森
审判员 胡会东
审判员 刘应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夏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