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民终2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衡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福利街59号-10号网点,现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矿工路盛世桃园8-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高级中学,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盈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衡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市***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3)辽0302民初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衡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辽宁衡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衡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娟
审判员冷新生
审判员葛一新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