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11执55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辽宁衡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徐**,男,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8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