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衡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福利街59号-10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城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衡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城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鞍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3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鞍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由海城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周 洁
审 判 员 王 鑫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