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阳县云安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3078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方林,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万和中心3栋1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34589C。
法定代表人:成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小中,男,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寨,男,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一般代理。
被告:云阳县云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云安镇白水社区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008657787E。
法定代表人:胡吉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解浩,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阳县云安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2021年12月3日,原告***以被告已将其房屋恢复原状,且双方已对房屋漏水问题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钰
人民陪审员      王首建
人民陪审员      张小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余  洋
书  记  员      汪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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