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3078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方林,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万和中心3栋1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34589C。
法定代表人:成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小中,男,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寨,男,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一般代理。
被告:云阳县云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云安镇白水社区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008657787E。
法定代表人:胡吉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解浩,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阳县云安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2021年12月3日,原告***以被告已将其房屋恢复原状,且双方已对房屋漏水问题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钰
人民陪审员 王首建
人民陪审员 张小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余 洋
书 记 员 汪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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