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3121号
原告: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东路2号4层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34589C。
法定代表人:成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其智,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相贵,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8年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魏毅,男,生于1979年9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华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费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