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执409号之四
申请人: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东路2号4层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34589C。
法定代表人:成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1月24日,汉族,住纳溪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9月2日,汉族,住叙永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2020)川0503民终20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292958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6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869元。
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与钟晓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泸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xxx3号、第0xxx4号],本院已进行评估、拍卖。该房拍卖价格为644655元。其中,中国农业银行泸州共同街支行有优先受偿权,领取了379731.47元,钟晓芳领取了132461.76元,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了70176.83元,支付四川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3867.93元,支付执行费32217.01元,诉讼费26200元。即本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70176.83元,未履行金额为2911478.17元。
三、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极少,未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根据线索,已向叙永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挂靠于四川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叙永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领取的工程款。在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之申请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董志坪
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