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503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石**,男,生于1988年1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9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纳溪分局有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毅、***、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纳溪分局的收益364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