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923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洋县渝都铁建物资供应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洋县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23236115032624。
登记经营者:张芬,女,汉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凉风村*组**号。
实际经营者:田英俊,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代理人:刘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Y字路口明月星城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632582757。
法定代表人:莫奎。
申请执行人洋县渝都铁建物资供应部与被执行人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923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6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5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公司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到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遂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Y字路明月星城调查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莫奎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终本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货款76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成代龙
审判员 蒋立赞
审判员 李 易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