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923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大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新城区连接线(和顺家园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314530514W。
法定代表人:谢毅。
被执行人: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Y字路口明月星城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632582757。
法定代表人:莫奎。
本院在执行**、***与大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川0923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80000元,承担执行费11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开展了以下工作: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于2022年1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无划扣价值未划扣;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网络银行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到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到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
5.已对被执行人大英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毅、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奎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终本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审批,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8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10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成代龙
审判员 马小宇
审判员 邱文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尚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