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903执28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
法定代表人:莫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8)川0903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砖款8268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82686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从2014年1月29日始计算本金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67元。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陈艳梅
审判员 郭汶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雨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