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川0903行审20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遂宁市船山区燕山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景阳,系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熊刚,系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Y字路口明月星城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在审理中,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申请。
审判长安小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