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903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1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Y字路口明月星城2楼。
法定代表人:莫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903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2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8%为标准,从2015年8月1日始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院于2018年0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从遂宁开达投资有限公司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力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570000.00元,通过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案款16439.16元。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