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028民初918号
原告四川中乙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中乙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乙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乙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四川中乙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伯宏
书记员 王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