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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262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匡婷婷
书记员 胡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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