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执18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84640P。
法定代表人:颜培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祝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天锡,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2022831。
法定代表人:李嘉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谌府臣,该公司员工。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苏0585民初68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结欠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货款2351409元,此款由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8日前支付2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70万元,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尾款551409元。其余诉讼请求,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二、若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部分(2351409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加上违约金4万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5792元,减半收取12896元,由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7140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62200(含执行费20114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6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本案实际申请执行标的为1784305元,扣除法院已扣划的742086元后,尚余1042219元。该款由被执行人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在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15万元,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15万元,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15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15万元。2022年1月31日前将余款全部付清。二、案件执行费2011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84305元,执行到位742086元,尚未执行到位104221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85民初6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云超
审判员 罗红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