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执恢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8464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2022831。
法定代表人:***。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苏0585民初68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结欠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货款2351409元,此款由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8日前支付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2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70万元,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尾款551409元。其余诉讼请求,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二、若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部分(2351409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加上违约金4万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5792元,减半收取12896元,由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在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0585执1880号。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根据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62219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3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在2022年8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22年3月23日、2022年7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570元以及轮候查封车辆档案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宝马牌汽车档案(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2年,从2022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
5、2022年6月,本院委托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反馈无财产。
6、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给付申请人案款101076元。
7、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表示暂无能力履行。
8、2022年9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62219元,执行到位128646元,尚未执行到位43357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5民初6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钱 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