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民辖终8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巴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580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上诉人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本案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是欠款纠纷,双方签订的付款合同约定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查明,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称,2010年1月,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阆中云天喜百年大酒店空调系统施工,该工程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2013年3月,双方办理结算并签订《安装工程付款计划书》,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付清工程余款,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余额及利息。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安装工程付款计划书》约定债务人未按时支付欠款,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在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阆中云天喜百年大酒店空调系统安装工程款支付引发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之间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应为无效。由于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四川省阆中市,因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正确。上诉人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