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49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国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8491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08月07日受理***请执行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高新支行0XXXXXXXXXXXXXXXX7账户内存款XXX元扣划至本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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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