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05民初9269号

原告: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11-5。

法定代表人:贾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辑,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昆山西路119号。

负责人:关键,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荻,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川科技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皇姑城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佰川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辑、被告皇姑城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荻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佰川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053758.93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2月12日,原告中标被告的项目《2018年皇姑区节日亮化工程》。双方于2018年2月13日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格1158419.36元,在全部工程竣工并经审计部门审计结算后,付90%工程款,预留合同金额的1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支付5%,其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分两次结算,满二年支付3%,满5年支付2%”。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并于2018年11月27日竣工验收。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审计,并于2019年12月30日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认定工程款为1053758.93元。原告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皇姑城管局辩称,一、皇姑区城管局负责该工程的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春节前处于核对工程总价款的过程当中,春节爆发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被告不存在故意拖欠工程款的事实;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约定预留10%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该部分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故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未约定利息应当视为无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13日,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发包人)与原告佰川科技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2018年皇姑区节日亮化工程施工,工程地点皇姑区,工程内容为皇姑区内黄河大街北段绿地、实验中学门前绿地、黄河大街北运河桥、长江街公铁桥绿地、皇姑区政府大楼、塔湾街公铁桥、黄河大街公铁桥、北陵大街公铁桥、省政府南门节点、省政府东门节点、省军区门前绿地、北陵大街泰山路西南角绿地、泰山路沿线和陵东街共计14个节点实施节日亮化工程。建筑内容包括灯具安装、导线敷设、配电系统安装及调试等。资金来源皇姑区财政投资。承包范围按设计图纸及投资总额与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全方位承包。开工日期2018年2月12日,竣工日期2018年2月14日。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1158419.36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在全部工程竣工并经审计部门审计结算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0%,尾款10%,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支付5%,其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分两次结算,满二年支付3%,满五年支付2%。竣工结算金额以市、区财政局或审计机关审定结算为准。

2018年11月27日,“2018年皇姑区节日亮化工程施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2019年12月30日,经结算审核,上述工程定案值为1053753.93元。原告以被告欠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变更为皇姑城管局。

本院认为,原告佰川科技公司与被告皇姑城管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完成了全部施工义务,并经验收合格,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给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约定“在全部工程竣工并经审计部门审计结算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0%,尾款10%,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支付5%,其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分两次结算,满二年支付3%,满五年支付2%。竣工结算金额以市、区财政局或审计机关审定结算为准”,据此,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1001066.23元(1053753.93元×95%)。对于原告另主张的逾期利息,此符合法律规定,但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1001066.23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7141.5元,由原告负担541.5元,由被告负担6600元;余款7141.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相儒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晨一

书记员崔雯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