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市政公用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4270-1号
原告: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9595357G。
法定代表人:贾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辑,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沈阳市市政公用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58号。
法定代表人:侯绍立。
原告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市政公用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何广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田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