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市政公用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4270号
原告: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11—5。
法定代表人:贾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辑,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市政公用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58号。
法定代表人:侯绍立,系该局局长
原告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市政公用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26元,原告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63元,应与退还7363元。
审 判 长  何广东
人民陪审员  朱福涛
人民陪审员  宋 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