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4983号
原告: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9595357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铁西区天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全运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滑翔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全运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