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021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登喜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单家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阳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榆树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辽阳县人民法院(2022)辽102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对辽阳登喜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辽阳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均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要求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辽阳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辽阳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3)辽1021执1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