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645号
原告:成都鑫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典(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利同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桂溪乡民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向文忠,总经理。
原告成都鑫菱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利同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鑫菱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鑫菱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