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保1号
申请人: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雁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23727837。
法定代表人:杜开华,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泸县福集镇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7910405M。
法定代表人:熊刚。
申请人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3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泸县××镇××道××段××号的商业用房(所有权证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泸县××镇××道××段××号××号的商业用房(所有权证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泸县××镇××道××段××号××幢××号的商业用房(所有权证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执行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泸县××街道××街××号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舒 婉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胜东
书 记 员 雷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