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6241号
原告:张萍,女,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泸县福集雁兴路**(泸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23727837。
法定代表人:杜开华。
被告:田奎,男,汉族,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div>
被告: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78860967Y。
法定代表人:唐晨阳。
原告张萍与被告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奎、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向原告张萍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张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