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萍、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6241号
原告:张萍,女,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泸县福集雁兴路**(泸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23727837。
法定代表人:杜开华。
被告:田奎,男,汉族,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div>
被告: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78860967Y。
法定代表人:唐晨阳。
原告张萍与被告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奎、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向原告张萍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张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