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5民初692号
原告:四川省青神神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神县青竹街道机械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卢素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全,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宏丽,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雁兴路261号(泸县工业园区C区)。
法定代表人:杜开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省青神神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青神神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青神神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四川省青神神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志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美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