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县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2813号
原告: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雁兴路261号(泸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23727837。
法定代表人:杜开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开富,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县分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玉蟾大道彩虹公寓一号楼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77562016G。
负责人:高光喜。
被告:四川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21号5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08929958W。
负责人:章华宣。
原告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县分公司、四川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利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