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404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系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泸县福集镇雁兴路261号(泸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23727837。
法定代表人:杜开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奎,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