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4351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住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23727837,住所泸县福集镇雁兴路261号(泸县工业园区C区)。
法定代表人:杜开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开富,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利信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后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远